哪些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(guī)定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?
發(fā)稿時間:2018/3/21 11:22:48 類別:南京地稅
答:根據(jù)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>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600號)第三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:(一)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;(二)從中國境內(nèi)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;(三)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;(四)取得應納稅所得,沒有扣繳義務人的;(五)國務院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,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(nèi)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,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?!?br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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